配资网哪 8年前因盗窃被拘留,单位解除合法吗?法院:合法!|劳动法江湖
案情简介配资网哪
2013年12月2日,张三到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从事辅警工作。
2015年6月4日,张三因盗窃被处于15日行政拘留。
2023年5月31日,支队向张三发送《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载明:张三身为支队警务辅助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决定与张三解除劳动关系。
张三主张撤销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本案中,张三于2013年至支队处从事辅警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附件包含《管理办法》,证实张三于入职时,支队已告知张三不仅要遵守劳动合同约定,也同样要遵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聘用人员因违法犯罪,被处以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拘留处罚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后张三、支队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也约定,劳动者有从事有损公安机关或者辅警形象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依法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支队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
张三身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承担重要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言行举止亦代表着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理应以更加严格的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张三入职后罔顾自身职业使命和形象,知法犯法,违反法律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严重违反支队规章制度,支队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经工会批准程序合法,系合法解除,故对张三主张撤销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支队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其所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首先,支队与张三2013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将《管理办法》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内容之一,张三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故可以视为支队已告知了张三应遵守劳动合同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再结合张三曾参加支队举办的违法测试等内容,也可印证支队对包括张三在内的员工组织过相关法纪法规、规章制度等内容的学习。因此,该《管理办法》对张三具有约束力。
其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人有劣迹,曾受过治安处罚等情形的不得聘用,第十四条规定聘用人员被处以拘留处罚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张三因盗窃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时间虽是2015年6月,但该情况直接关系到双方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或者续签,张三应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不得隐瞒,而张三并未向支队如实说明,特别是在支队2021年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开展警务辅助人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期间,张三在个人自查表中仍未如实填写,在2023年2月支队聘用人员个人信息采集表中也未填写,支队是经省公安厅筛选核查后反馈才知晓张三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况。
故基于该新情况,支队根据《管理办法》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决定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张三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在先,故其所提其被行政处罚已过八年之久,支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违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属于违法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号:(2025)苏08民终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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